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关于转发《关于申报2008年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》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作者:yzfeng 公告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4-21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
关于转发《关于申报2008年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: 根据省教育厅(闽教办科[2008]5号文)的通知,今年省属有关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,请各单位抓紧时间按通知(附件2)和申报数(附件1)要求组织教师申报。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: 一.申报材料 1.A、B申请书一式四份,A类面上项目应在申请者所在院所意见栏中体现经费配套的承诺。 2.中、初级职称教师申报的项目,应附上一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。 3.A、B类项目请各单位按格式排好顺序(附件3),并加盖公章。 二.截止时间: 1.A类项目截止时间: 2.B类项目截止时间:
附件: 1:有关单位申报A类项目数 2: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 3:A、B类项目单位排序格式 科研处 2008年4月21日
附件1:物理与光电信息科技学院:5+1 化学与材料学院:5+1 生命科学学院:5+1 地理科学学院:5+1 软件学院:2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:1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:5+1 注:“+1”指替补项目,其中除软件和教科院外的学院可各推荐一项做为重点项目申报。
附件2: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 闽教办科〔2008〕5号
有关高校: 现将2008年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资助方向与立项原则 1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,突出选题的自主创新性;把是否有利于学科建设,是否有利于人才的培养成长,是否有利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,作为衡量立项与否的重要原则。 2、注重对中青年科研骨干的资助。 3、鼓励跨学科、跨院系、跨学校联合攻关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,支持以高校科技创新平台(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等)为依托申报的项目。 4、继续对基础理论研究给予必要的资助。 二、项目类型与资助强度 2008年度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分为A类、B类。A类指我厅立项学校按比例配套经费的项目,A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种,列为 A类重点项目的我厅资助经费5万元,学校须按不低于1:0.5比例配套经费,重点项目择优推荐下一年度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;A类面上项目资助经费0.5~2万元,学校须按不低于1:1比例配套经费。B类指我厅立项各校自筹经费的项目。 鼓励学校加大立项课题经费配套力度,未提供经费配套的项目承担单位,酌减下一年度资助项目数。 三、申报条件及评审方法 1、项目负责人系我省高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。中、初级职称教师申报的项目,应附上一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。 2、申报A类重点项目应以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。 3、重点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,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45周岁。 4、申请单位应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中体现经费配套的承诺。 5、申报项目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上报。 6、课题负责人承担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不予以立项资助。 7、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,我厅将按照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论证,择优予以资助。 8、实行限额申报,各高校申报额参照去年的基数,超额申报将不予受理。 四、申报材料 1、《福建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请书》(附件3)一式3份。 2、依托福建省新建本科高校重点实验室(培育)或工程研究中心(培育)申请的课题请在左上角标注“平台项目”。 3、申报项目汇总表一份盖公章,并将其电子文本发至jytkjc@126.com。 五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A类项目: 附件:1、2008年福建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 2、福建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请书
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○○八年四月十四日
附件3:
注:行业评审组分为——电子组、材料组、生物组、医药组、化学化工组、农林组、地学(土建)组、机电组、数学组。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公告录入:yzfeng 责任编辑:yzfeng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|